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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EB-5投資移民
關于EB-5投資移民最熱點的話題之一,就是新建企業實體(NCE)來使投資者的資金處于“風險狀態”,把EB-5投資資金作為貸款,提供給這個創造就業的企業實體。即所謂風險狀態,在EB-5法律中明文規定,是“不保證返款”的。
但是這么多年以來,也有非常多成功的項目,越來越多5~6年的項目都已經開始返款,這個問題會變得愈發重要。而中國投資者由于配額積壓的情況,基本上要等8~10年以上,才能夠開始拿到返款。
根據EB-5政策,投資者的資金必須在實體企業維持“風險狀態”,直到I-829裁定。那么,假若投資者的資金已經開始返款,而移民之路還走在I-526排期的路上。怎么辦?
這就必定會促使企業實體對投資資金進行重新部署,而不是就放在那里就完了。然而,美國移民局并沒有對資本部署需要滿足什么條件的指導性政策,只有一句話,它必須處于“風險”狀態。
為什么重新部署EB-5投資資金是非常必要的?
過去這么多年以來,由于申請EB-5投資移民簽證的投資人持續性增長,尤其是中國投資人不斷增多,EB-5行業已經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。每年,EB-5項目針對外國投資者的簽證配額是1萬,2010年以來,在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已超過總數的80%。所以,目前存在非常嚴重的排期積壓情況據估計,提交I-526表格之后,中國大陸申請人需要等6~8年,才能開始拿到兩年的條件簽證。
那么問題來了。我們說EB-5投資的貸款一般是5年期的,而由于排期積壓,中國投資者資金需要維持在“風險”狀態基本超過10年。多出來的那些年怎么辦呢?這個時候就必須對這些資金進行重新部署。
USCIS在諒解備忘錄草案中,對“風險”狀態有明確的定義,即這些資金必須處于有可能損失或收益的狀態。所以只要原來USCIS批準的企業實體滿足了創造就業的需求,在重新部署的時候,我們就不需要再投資到一個創造就業的企業實體。
所以,根據以往案例的經驗,我總結了一下,為了滿足“風險”狀態,我們可以把資金重新部署到以下機構:
1. 公開交易的證券投資:
企業實體可以通過與注冊投資顧問簽訂合作協議,包括投資政策說明,對這些EB-5投資資金的類型進行指定。此外,為了保證資金的安全性,企業實體應該設立獨立的基金管理人,確保在適當的時候,可以將資本返還給EB-5投資人。
2. 投資房地產:
企業實體可以通過貸款或股權的形式,將資金重新部署到房地產。建議一定要通過第三方房地產投資機構進行盡職調查,根據該企業實體的投資時間和風險,確定這項投資是否適合。同樣的,建議通過第三方機構監管,設立獨立的基金管理人,確保在適當的時候,可以將資本返還給EB-5投資人。
我相信以上的這些都是可以滿足資金的“風險”要求的,直到投資人順利通過I-829申請,拿到綠卡。
作者:Leo,歡迎轉載,轉載請注明出處!覆蓋全球多個國家90多個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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